我国各类股票的发行的过程
(一)新股发行
新股发行,是指已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其他原因需要而增资发行股份的行为。其中包括向原股东配售股票(简称“配股”)和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简称“增发”)。
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
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新股的发行条件主要规定在公司法中。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集足,并间隔1年以上
如果前一次发行未募足,说明公司股票不受投资者青睐,应限制其发行。
2.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公司3年连续盈利,是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作出的实质性规定,以保护社会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其弊端也是明显的。例如,某公司第一年盈利50%,第二年亏损不大,第三年盈利,应该承认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很好的,但是根据规定不能发行新股。因此,本条例过于苛刻,不利于公司的筹资,最终也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这是维护公司信息公开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这是对于公司财务文件虚假记载的惩罚,即剥夺其发行新股的资格。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存款利率
公司预期利润率,是指发行新股预期每股的利润率。这一利润率,如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不能发行新股。要求公司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可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放率。立法的初衷是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可谓管理原则的极端体现。但是预期又可能使本条例形同虚设,如果没有相应的机构来保证实施。
同时证监会亦对新股发行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做了规定,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财产、资产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及资产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
4.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5.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数额;
6.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有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7.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发行股票,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前一次向公众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向公众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前一次向公众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配股的条件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认购配售股份的行为,这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种方式。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向股东配售:
1.配股募集资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2.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且间隔1年以上;
3.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公司净资产利润率3年平均在号毛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
4.公司最近3年内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5.公司利润率达到同期存款利率水平;
6.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日期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7.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募足股份后期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
同时还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配股的申请不予批准。
(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发行
B股即境内上市外资股是指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此种股票发行可采用单纯的私募方式,不需要使用严格的招股说明书,而只需使用信息备忘录,招股文件和公司文件,无需经过严格的上市审查程序。按照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其招股说明书只需在股票发行地做简单的备案审查或不做审查。
1.设立发行B股的条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人民币;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份总额超过4亿人民币的,其向社会拟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
(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增资发行B股的条件
公司基于增资的目的,申请发行境内上市的外资股时,除应符合设立发行条件中的第1、2、3项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立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人民币;
(3)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本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
(4)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国有企业作为其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5)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发资本的条件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发资本,申请发行境外上述外资股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2)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
(三)镜外上市股的发行
境外上市外资股指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由境外的投资人以外币购买,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我国目前股票发行实践中的外资股一般以上市地的英文名称首字母作为该种股票的简称,例如,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称为N股,在新加坡上市的称为S股,在我国香港地区联交所上市的称为H股。
境外发行上市,其招股文件和上市文件要接受股票上市的监管部门的审查,同时其私募招股文件又要送配售地监管部门备案。总之,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与承销必然涉及股票上市地法律的严格控制,有关公司制度、上市规则、会计制度等法律差异有待在发行准备阶段解决。
云南信托产品大全https://www.pixiuvip.com/subject/trustlist25.html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老客网上看到的,谢谢!